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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醒】

使用AP2AP方式上傳(網頁開立、WEBAPI方式可忽略此公告)的客戶,
有關財政部規定之電子發票 Mig 4.1 格式,已於 2025年1月1日 正式上線(舊版格式 將於 2026年1月1日 停止使用。),屆時將全面依照新版格式傳輸資料。

汎宇加值中心系統 MIG 3.1格式預計於2025年12月01日 不再支援上傳,請各位用戶儘早安排改版作業。


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公告:
請參閱 營業人配合115年度電子發票配號作業


【電子發票上傳期限重要提醒】

依據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 規定:開立電子發票之營業人,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B2C)應於開立後48小時內上傳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買受人為營業人者(B2B),應於開立後7日內上傳。

敬請注意不要有逾時上傳的情形,以免受罰。

電子發票應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資訊範圍及時限重點一次看


客服專線: (02)2785-8898 轉分機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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